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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校務會議依照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立,
但是遺憾地台中縣至今尚未依法訂定台中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所以今天討論的提案,行政絕對是穩佔上風,因為依法無據,
教學不能只因自己聯名提案,就要求在會議表決這種違法的行政規則。
理由很簡單,因為各校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是依據各縣市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而來,
絕不可逾越國民教育法的條文規定,白紙黑字,不是多數投票就可議定。
校長本身就有行政裁量權,這是國教法第九條所賦予校長處理校務的權力。
但是行政程序法第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以消極的法律優越而言,下位階法律不得抵觸上位階法律,
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法律不得抵觸憲法。
以和我們關係較深的法律保留而言,
人民的權利義務及政府機關皆由法律定之,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所以,一切都回歸到法治層面來看,
「首長」,並不必然具有轄區事務「無限的」行政裁量權,
行政裁量權並不能超越法治的原理原則而恣意的運用。
校長不能無視校務會議的決議,推翻掉大家所達成的共識,
然而針對違法的提案,校長當然有權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行使行政裁量權。
不過也要針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給予一定的尊重。
今天大家氣氛有點僵持不下,主要是因為對法的不熟悉,
大原則下,今天校長的作法是正確的,
但是沒有必要把話說死,因為台中縣遲早會通過這個要點的,
老師的提案還是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所以嚕...
至於其他提案就沒有什麼爭議,該通過的就應該通過,沒有問題。
不過今天的校務會議開會太久了,程序冗長、過程繁雜,真是很沒效率。
但是看到教學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還是覺得很佩服,
換做是我就沒那個勇氣爭取自己的權利,以和為貴是我的作風。
很喜歡參與校務會議,因為透過會議就更能體會民主與自由的可貴,
這也是校務會議的立法精神,讓所有人都能一起參與決議而非校長一人決斷。
最後附上惹大家爭議的條文:
國教法第十條第一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教法細則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但是遺憾地台中縣至今尚未依法訂定台中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所以今天討論的提案,行政絕對是穩佔上風,因為依法無據,
教學不能只因自己聯名提案,就要求在會議表決這種違法的行政規則。
理由很簡單,因為各校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是依據各縣市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而來,
絕不可逾越國民教育法的條文規定,白紙黑字,不是多數投票就可議定。
校長本身就有行政裁量權,這是國教法第九條所賦予校長處理校務的權力。
但是行政程序法第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以消極的法律優越而言,下位階法律不得抵觸上位階法律,
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法律不得抵觸憲法。
以和我們關係較深的法律保留而言,
人民的權利義務及政府機關皆由法律定之,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所以,一切都回歸到法治層面來看,
「首長」,並不必然具有轄區事務「無限的」行政裁量權,
行政裁量權並不能超越法治的原理原則而恣意的運用。
校長不能無視校務會議的決議,推翻掉大家所達成的共識,
然而針對違法的提案,校長當然有權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行使行政裁量權。
不過也要針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給予一定的尊重。
今天大家氣氛有點僵持不下,主要是因為對法的不熟悉,
大原則下,今天校長的作法是正確的,
但是沒有必要把話說死,因為台中縣遲早會通過這個要點的,
老師的提案還是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所以嚕...
至於其他提案就沒有什麼爭議,該通過的就應該通過,沒有問題。
不過今天的校務會議開會太久了,程序冗長、過程繁雜,真是很沒效率。
但是看到教學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還是覺得很佩服,
換做是我就沒那個勇氣爭取自己的權利,以和為貴是我的作風。
很喜歡參與校務會議,因為透過會議就更能體會民主與自由的可貴,
這也是校務會議的立法精神,讓所有人都能一起參與決議而非校長一人決斷。
最後附上惹大家爭議的條文:
國教法第十條第一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教法細則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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